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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框架下中日韩三国消费者合同的比较研究
苏号朋 , 郭静静
소비자법연구 2권 1호 45-76(32pages)
UCI I410-ECN-0102-2023-300-000706208

国际私法应当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 以追求冲突法的实质正义, 具体的做法是对消费者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予以限制。共处于东亚地区的中国、日本、韩国三国都在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实现了国际私法的现代化, 就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特别规定。三个国家法律规定的异同是:1.都排除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2.都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了限制。3.日本、韩国两国注重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强行法的适用, 而中国则忽略了此点。4.都适当顾及了经营者的利益。5.韩国国际私法不仅规定了法律适用, 还规定了法院管辖, 但中、日两国的国际私法则仅规定了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集中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 包括如下法律规则:第一, 消费者合同原则上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第二, 赋予消费者单方选择权。第三, 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则消费者合同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中、日、韩三国基于地缘的接近、文化的相似、经济的互补, 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相互间的跨境交易日益密切, 由此所带来的消费者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而中、日、韩三国的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还存在较大的差异, 不利于消费争议的解决和消费者的保护, 因此三国应当努力实现消费者合同国际私法的统一。

一、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的法理基础及立法
二、中国、日本、韩国三国国际私法对消费者合同的规定及总体评价
三、《中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理解与适用―兼与日本、韩国相比较
四、对东亚地区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统一化的若干建议
[자료제공 : 네이버학술정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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