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中曾經規定了可以適用於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介紹賄賂罪這三個罪名的賄賂犯罪特別自首制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這一制度進行了修正, 將其修改為職務犯罪特別從寬制度。賄賂犯罪特別自首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分化、瓦解賄賂犯罪人之間同盟關係, 進而解決賄賂犯罪偵辦難的問題。將其修改為職務犯罪特別從寬制度之後, 反而進一步違背了該制度的設立初衷, 並且依然存在諸多缺陷。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 其實一直都存在類似於證人作證豁免制度的做法。在刑事訴訟法中對證人作證豁免制度予以正式規定, 將比從實體法上規定職務犯罪特別從寬制度更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