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硏究的目的是探討戰國時期設置在列國的封君在國家體制下, 是爲了"富國强兵"的奬勵手段還是被特殊階級所獨有的占有物. 爲此本硏究分析了設置在列國的封君的出身成分和受封條件以及作爲官僚的封君的作用. 首先, 封君的受封條件主要表現爲"計功受封"·"親親受封"·"色幸受封"·"世襲受封"等形式. 秦國和趙國的封君主要表現爲"計功受封"的形式, 楚國和魏國的封君主要表現爲"親親受封"·"世襲受封"的形式. 在秦國最爲標准的受封條件是是否對國家有功軍功和事功和國家的需要. 藍君·商君·蜀侯·嚴君·穰侯·武信君·武安君等例中可知, 當時在秦國的國家政策自商앙變法以來對軍功最爲重視, 其奬勵程度達到封君的境界. 相反, 楚國是舊貴族勢力相當强大. 以楚國內地爲中心, 通過世襲制度迅速壯大起來的封君, 在楚肅王時期相當部分牽차到"吳起誅殺時間"而被滅族, 其數量有所減少. 但是, 其後有迅速壯大起來, 到楚頃襄王時期達到頂峰. 這時期通過備受寵愛而被受封的州侯·夏侯·언陵君·壽陵君可知. 楚封君的性質比初期完全變質. 正如莊辛所說的"영都必處危機", 封君成爲危及國家存亡的隱患. 其次, 官僚和封君的關系來看, 當時列國封君大部分享有官職留在首都執政. 他們的主要官職爲相·將等. 此外雖然不是官僚, 但作爲人質派往他國等起了不少作用. 當時封君是國君進行的, 因此封君的勢力比國君弱, 封君不得不依고於國君. 但是封君也有相對獨立的行政權和經濟權, 幷且也有一定得武裝勢力. 因此, 國君爲了加强封君的控制, 把相或守等派往封君的封地, 對其進行監督. 所以, 當時國君和封君的려害關系也偶爾發生沖突. 但是, 封君還是要遵守國家法令, 享有封地的封君還要向國家上交一定得租稅. 封君要服從國君. 在這種强有力的統治下, 封君흔難保持獨立. 因此, 從理論上講趙國和楚國等封君的世襲是完全可以的, 但實際上幾乎沒有得逞. 卽戰國時期各列國爲了加强統治, 阻止地方勢力的壯大. 因此, 封君흔難壯大成爲危害國家存亡的對抗勢力. 所以, 我們可以認爲當時在列國中存在的封君幷非是阻애國家統一性的因素, 而是爲是以國君爲中心的一元權利結構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