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명대(明代) 북변(北邊)의 호시(互市)와 조공(朝貢)
明代北邊互市和朝貢
홍성구
중국사연구 vol. 72 67-92(26pages)
UCI I410-ECN-0102-2012-360-002379668

本論文不僅明確指出中國東南沿海地區的海上交易爲中心的東亞交易秩序硏究的傾向問題, 而且針對明代北邊的互市問題, 强調了要兼顧海洋與大陸的觀點. 明代的互市在觀念上與曆史上的朝貢制度, 是有著不可分割關系的一部分. 由於明朝向來把朝貢限定在政治儀禮範圍內, 排斥經濟交易, 因而互市只能限定爲, 爲官府購買幷附帶貨物的行爲. 但是, 一開始這種交易就難以貫徹這種理念. 尤其是明正統年間之後, 到嘉靖年間爲止, 與蒙古的交易需求日增, 明朝基本無法控制, 致使出現"北虜"軍事鼎立現象. 其實"南倭"現象的産生原因與其發展過程, 在本質上與其大同小異. 隆慶二年(1586), 開放福建장州府月港措施, 實際上是先於隆慶五年(1571)蒙古通貢·互市的一種措施. 흘今爲止, 以東南沿海地區的海外交易爲中心的中國對外貿易體系的硏究, 來源於以歐洲近代文明之路海洋爲中心的曆史觀. 不僅如此, 16世紀以後對難以實行朝貢的對外貿易, 用"抽分"來合法化之後,把타認定爲新的交易體制"互市"的看法, 也存在相當的問題. 早在宋元時期,不僅已經出現過用"抽分"合法化的"互市", 而且難以實行朝貢的對外貿易,其實幷不是참新的局面, 實際上造成這種狀況的明代朝貢秩序, 可謂是一種特殊的對外貿易政策.

[자료제공 : 네이버학술정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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